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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赵羽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

被告:纪X

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X、纪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纪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5829.03元、支付逾期保费2681.14元及滞纳金(以28510.17元基数,按LPR的4倍自202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于2020年6月1日与某某奎文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某某奎文支行借款5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分36期偿还。2020年5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为上述借款投保《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某某奎文支行。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承保,约定被告在超过《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将对《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原告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及滞纳金。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途系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纪X作为共同还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代被告向某某奎文支行代偿全部余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张X、纪X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X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被告张X与某某奎文支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某奎文支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张X发放借款51000元,被告张X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代被告张X向某某奎文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829.0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赋予的法定权利,原告在支付代偿款后,要求被告张X支付代偿款25829.03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金融借款合同中债务人融资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保证保险合同名为保险合同,实为借款人的融资行为,保证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应记作其他费用,计算入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之内,法院应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予以调整。本案中,被告张X借款使用期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22日,故此期间其支付借款中包含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及产生的保费总和,不应超出以借款本金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此期间内产生保费为16467.94元(未付2681.14元+已付13786.8元),合计年利率为17.07%,加上借款中本身包含6.41250%的利息及少量罚息,未超出年利率24%,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未付保费2681.14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认为基于本案原告可主张的违约责任范围为:1、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原告代偿款项之后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基于保证保险合同,被告未付保费产生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院调整为以代偿款和未付保费之和28510.1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纪X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应对被告张X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X、纪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纪X共同向原告A公司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5829.03元、欠付保险费2681.14元及滞纳金(以28510.1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羽,前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重要成员,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人身伤害类案件处理,是多家大型企业劳动、合同、知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6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